在2007年12月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财政部谢旭人部长明确提出:“推进财政法制建设……深入实施《企业财务通则》。”《企业财务通则》是企业财务制度体系的核心规章,它经历了对我国企业财务制度进行的1992年全面改革和2006年彻底修订的过程。企业财务制度总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法制建设推进和企业发展而变迁,今后还将与时俱进,不断地改革、发展和完善。
1984年,时任广东三水县国营酒厂厂长的李经纬与广东体育科学研究所合作,开发了一种“促超量恢复合剂运动饮料”,起名“健力宝”。健力宝在当年奥运会上作为中国代表团的首选饮料,一炮打红,被誉为“中国魔水”,使濒临破产的三水县酒厂迅速起死回生,经过两年销售额即过亿元。1987年,健力宝饮料厂吸收澳门南粤贸易有限公司等的投资后,改组为中外合资的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三水县政府决定由李经纬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这样,李经纬既是政府的出资人代表,又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 此后10多年间,健力宝作为民族饮料品牌,盛极一时。1997年开始,由于可口可乐与百事可乐的竞争和冲击,健力宝销售出现停滞,此后迅速下滑。2001年,当时的三水市政府决定卖掉健力宝,并担心原管理层“以健力宝的钱收购健力宝”,否决了李经纬等管理层收购的可能。最终,张海委托浙江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1亿元国债作为首期收购款收购了健力宝75%股权,健力宝的噩梦从此开始,但张海的1亿元资金从未到达市政府的账上。在市政府的催促下,张海说服祝维沙和叶红汉两位企业家出资为其个人偿付了余下的收购款后,不费一分一毫取得健力宝控制权。此后,张海继续展示其资本运作的“超能力”,从银行大量借贷做“多元化投资”,成立了大量与健力宝有业务往来的周边公司,以转移支付等方式将大量投资款“化公为私”,使健力宝经营状况急剧恶化。 2004年,祝维沙联合叶红汉将张海赶下了健力宝董事长和总裁的“宝座”,并以每股3元的价格将三人所持91.1%的健力宝股权转给了李志达旗下的北京汇中天恒投资公司。随后,三水区政府以保护健力宝品牌为由接管了健力宝。由于政府仅间接持有健力宝不足9%的股份,李志达公开在媒体上质疑政府托管的合法性。此后三年,张海、祝维沙、李志达和三水区政府的相互指责和质疑从未间断。在2007年,祝维沙收回初始投资,黯然离开;2月,张海以“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两项罪名,一审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决定继续上诉;3月,健力宝仅剩的8.87%国有股份公开转让给叶红汉实际控制的广州亦扬贸易有限公司,亦扬持有67.37%的健力宝股权,余下的32.63%股权则由CASA亚洲有限公司持有。健力宝正式告别国有身份。 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似乎没有赢家,而且盛极一时的健力宝也在这场战争中江河日下,2007年似乎已到了穷途末路:净资产缩水至“基本没有”,银行债务则从2004年的19亿元剧增至29亿元。 实际上,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就是企业的改革史。健力宝的兴衰史,极富代表性地反映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轨迹:政府引入市场机制,实现了企业由“国营”到“国有”的嬗变;通过引进新投资者、进行股份制改造,再使“国有”变成为“民营”。每个时期的重大改革,都将带来利益的调整,而利益的调整又间接影响着改革的进程。企业财务制度作为利益调整的基本手段,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无不发挥其特有的作用。1978年以来,我国以国有企业改革为中心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从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到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从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到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了经济体制改革的三大跨越。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财政部先后出台了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利改税以及承包经营、外商投资、股份制改造等一系列财务制度,先逐步打破国家统收统支的利润分配体制,再逐步深入产权领域的制度改革。 特别是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目标,我国从此全面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与之相适应,财政部建立了以《企业财务通则》为统帅、以10大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为主体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打破了计划经济管理的框框,统一了不同类型企业的财务制度,建立了资本金制度,给企业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也使得国家的所有权以及企业法人的经营权有了分离的基础,从而在财务上使“国营企业”变成为“国有企业”。这对于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加强企业经济核算,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由于1992年正值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初,企业财务制度体系仍然带着“财务决定税收、财务决定会计”的烙印,其主要内容仍然是直接对企业交易、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缺乏对企业治理结构和财务管理的规范。在实际执行中,整个国有企业的命运往往交由管理者个人的能力、见识和道德所决定。因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人们将国有产权制度改革问题简单化,没有从企业治理结构和财务管理的体制、机制上去寻找解决方案,却总是质疑国有产权存在的必要性,认为只要是国有企业就一定搞不好,国有企业“一卖就灵”、“一股就灵”。但与此同时,国家对企业产权转让、改制等重大财务事项并未及时制定系统的、明确的规定,各地做法不一,以至于日后对某些企业的改革重组是否涉嫌侵占所有者权益的判定,变得相当困难。在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过程中,企业往往也在旷日持久的诉讼和负面报道中大伤元气,甚至被拖垮。因此,顺应产权制度改革,从有利于完善企业治理结构着手,构建“职责分明、权责对称”的财务管理体制和“激励规范、监督有效”的财务运行机制,是企业财务制度又一次改革所面临的现实问题。(连载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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