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银行保险证券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申报缴纳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国税函[2016]169号 2016-04-23 各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确保山东省银行保险证券业营改增试点改革平稳推进,减轻银行保险证券业纳税人办税负担和财务核算成本,针对该行业多为省级集中核算的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现就山东省银行保险证券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申报缴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改革试点期间税收收入归属不变原则,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银行、保险、证券业试点纳税人总机构、分支机构增值税缴纳主体、缴纳地点和入库级次,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原营业税缴纳主体、缴纳地点和入库级次保持不变。 二、适用范围 银行业试点纳税人、保险业试点纳税人和证券业试点纳税人(以下统称试点纳税人),在我省(不含青岛)范围内,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本通知计算缴纳增值税。总部在省外设立,但在我省设立省级经营机构并跨省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的试点纳税人,也适用本通知规定。 试点纳税人销售实物黄金、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销售或出租不动产,以及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属地申报纳税。 银行业试点纳税人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保险业试点纳税人是指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依法设立的从事保险活动的各类商业保险公司;证券业试点纳税人是指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依法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三、计算缴纳方式 对试点纳税人采取“统一核算、按期清算、就地入库”的增值税计算缴纳方式,即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省各级分支机构的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按照总机构本部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分支机构)应税销售额占全省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分配税款,在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入库。 (一)税款计算 1.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当期全省销项税额-当期全省进项税额+当期全省进项转出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2.分配比例 分配比例=应纳税额÷当期全省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销售额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 3.分配应纳税额 分配应纳税额=各分支机构的应税销售额×分配比例 (二)纳税申报 1.各分支机构发生属地申报纳税的应税行为,应于当期申报期结束前8日,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各分支机构应于申报期结束前7日,向总机构报送《银行保险证券企业各分支机构增值税统一核算信息传递单》(附件1,下称《传递单》),用于统一核算增值税。 3.各分支机构申报完毕后,总机构根据《传递单》,统一核算全省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于申报期结束前3日,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统一核算申报,并附报《银行保险证券企业各分支机构税款分配表》(见附件2,《分配表》)。 (三)税款缴纳 1.当期有分配应纳税额的,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分配表》,对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进行分配。各分支机构应于规定的申报期结束前,按照系统分配税款,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缴纳,并于当月将税款入库证明传真到总机构,由总机构留存备查。 2.各分支机构发生属地申报纳税的应税行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3.总机构统一核算后当期出现留抵税额的,不再计算分配税款,留待下期继续抵扣。 4.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的纳税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各分支机构若未发生应属地申报纳税的简易计税等应税行为、免税行为的,不需办理纳税申报,按照计算分配的税款就地缴纳入库。 四、发票开具 营改增后,采取统一核算的试点纳税人,原则上延用营业税制下的发票开具级次,即:营业税制下各分支机构自行开具发票的仍然自行开具;营业税制下使用市级机构发票的,仍然使用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发票。相关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税控器具部署按照以上原则实施。 五、备案登记 试点纳税人总机构应于2016年4月28日前填写《银行保险证券业试点纳税人统一核算备案表》(附件3),填写各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原营业税缴纳地点、入库级次、收款级次、发票领用级次、发票开具级次等,以及原缴纳营业税分支机构所辖经营网点等,报送至主管国税机关,由主管国税机关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备案。 分支机构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及时将增减变动名单报送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并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备案。 六、其他事项 (一)各分支机构专项评估及税务检查,由省国税局统一组织实施,税收日常管理及日常检查由所在地国税机关负责实施,评估税款、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就地入库。 (二)各分支机构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和未按本通知要求核算和缴纳税款的,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省国税局可随时调整增值税核算方式。 (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 1.银行保险证券企业各分支机构增值税统一核算信息传递单 2.银行保险证券企业各分支机构销售统计表 3.银行保险证券业试点纳税人统一核算备案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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