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银行业企业所得税风险蓝皮书 前 言 商业银行作为维系社会经济活动的金融纽带,在国民经济结构体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商业银行接受严格的外部行业监管,相应的内部风险管控能力也比较强。近年来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金融行业的新产品、新模式层出不穷,相应的税务风险防控能力也需要及时提升。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通过整理商业银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常见的税务风险,编制银行业企业所得税风险蓝皮书(2016年版),以供纳税人在日常业务处理、会计财务核算,以及纳税申报时参考使用。本蓝皮书共分五个章节,分别从收入类、费用类、资产类、税收优惠类及涉外业务类等,对纳税人容易出现风险的节点进行提示,并提出相应的涉税规定及风险控制建议,旨在引导纳税人提高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务风险防控能力和税收遵从水平。 第一篇 收入篇 一逾期贷款和未逾期贷款利息的税务处理 风险提示 对未逾期贷款利息的税务处理,可能存在的风险: 1.未按合同利率法或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利息收入; 2.未按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 3.未对确认利息收入实现时间不同形成的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4.未对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不确认收入,但税收上应按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对逾期贷款前已确认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可能存在的风险: 1.己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收未收利息,实际计算逾期时间不符规定; 2.己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收未收利息,会计上仍未冲减当期收入。 对贷款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的税务处理,可能存在的风险: 1.实际收到利息的,未在实际收到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虽然未实际收到利息,但会计上己确认收入的,未在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在税收上同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第一条 风险控制 准确区分逾期贷款与未逾期贷款,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期限、日期等)或发生行为(逾期贷款利息实际收回)设置收入确认的预警提示标识。 二表外利息收入收回时的税务处理 风险提示 在表外核算的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或虽未实际收回,但会计上已恢复确认收入)时未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第三条 风险控制 在表外核算管理系统中增加相应的预警提示标识,对已收回逾期贷款利息的情况实现自动监控,提示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手续费等其他收入错误参照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 风险提示 将逾期90天仍未收回的非利息收入(如为客户提供各种服务而取得的费用和佣金收入,包括手续费、信托收入、融资租赁收入及表外业务收入等)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控制 风险控制 准确区分非利息收入和利息收入,对逾期90天(不含90天)仍未收回的非利息收入不作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四从非发行者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确认的税务处理 风险提示 银行持有客户提前兑付的国债,未将客户持有期间利息和银行代付的提前兑付利息之间的差额准确核算收益。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 2.《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第一条第(二)、(三)项 风险控制 按照客户持有期间利息、提前兑付利息,以及被动持有国债期间利息的三者关系,准确计算应确认的利息收入金额,在相应年度进行申报纳税和免税备案。 公式展示: 应确认利息收入=客户持有期间利息 - 提前兑付利息 五对内部职工发放的贷款涉及贷款利息收入的计算与处理税务处理 风险提示 对内部职工发放的贷款,未按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降低利率少计收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八条 风险控制 对内部职工提供贷款,应按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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