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税务听证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对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该条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要求听证的条件进行了规定,那么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当适用哪个标准?个体工商户、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标准又应该是多少?
要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标准关键是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公民还是法人亦或是其他组织。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虽然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它们都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只能由其出资人或合伙人来承担民事责任。既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法人,那么他们是不是应当属于其他组织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由此可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当是其他组织。据此,税务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标准是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 《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从性质上讲既不是法人,也不是"其他组织",也不同于"公民(自然人),"而是区别于三类主体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民事主体。当然,由于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经营的个体劳动者,应当更加接近公民的范畴。《税务听证实施办法》并没有对个体工商户适用听证程序条件进行界定。在实际工作中对个体工商户的税务行政处罚还是比较多的,一般按公民的标准给予听证权。但是个体工商户不等同于公民,其主要特征是从事经营活动。如果按照公民的标准适用听证程序,显然标准过低,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笔者认为,其适用听证程序的条件应高于公民而低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笔者建议对个体工商户作出5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税务行政处罚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经济全球化速率进一步加快,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我国的活动明显增多,对于他们应当如何适用听证程序已经成为一个很现实的问题。《税务听证实施办法》忽略了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区分,使外国人、无国籍人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我国已加入WTO,普遍适用国民待遇,因此,建议对外国人、无国籍人适用听证程序条件可以参照公民的标准适用。 在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对《税务听证实施办法》修订之前,我们认为个体工商户、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适用听证程序条件可以参照公民的标准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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