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为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于2016年12月31日已经完工,并结转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由于尚未进行峻工决算,有部分暂估成本还没取得发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部分开发成本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除符合规定的预提费用外,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实际发生的真实、合理的成本费用,取得合法有效凭据可以税前扣除。 1、真实发生的、合理的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税前扣除需要有合法有效凭据。 《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3、符合条件的预提费用可以税前列支。 国税发【2009】31号文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几项预提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注意: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如总包合同、合同发票台账、已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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