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降成本文件指引汇编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7-17
摘要: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8.有线电视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无

  【享受方法】

  备案享受

  【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

  9.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方法】

  备案享受。

  【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10.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政策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

  2.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享受方法】

  备案享受

  【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8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

  5.《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民政部公告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公告2015年第12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11.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优惠内容】

  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享受方法】

  备案享受

  【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8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77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

  6.《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民政部公告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公告2015年第12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1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享受方法】

  备案享受。

  【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13.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优惠内容】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小型企业实体,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享受方法】

  企业自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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