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756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闽地税函[2017]42号 2017-03-21 省水利厅: 《关于停止在全省范围内征收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建议》(第1756号)收悉,对代表所提“在全省范围内停止征收堤防费”的涉税事项,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是由各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当地地税机关代征,征收政策制定和解释权限在委托方。目前,地税机关代征执行的优惠政策主要有: 1.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闽政[2016]21号),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对工业企业缴纳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按标准的50%征收。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从2016年2月1日起,水利建设基金(即: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 我局将积极配合水利、财政等部门开展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相关调研,并适时向省政府反映代表们所提“在全省范围内停止征收堤防费”的政策诉求。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郑孝真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980051,18059101765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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