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直属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 内财行规[2016]2号 2016-4-1 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相关要求,综合考虑自治区实际情况,经研究,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14]409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部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司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2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调整后上述差旅住宿费标准,是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上限标准。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在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三、请各盟(市)财政部门尽快制定各自差旅住宿费标准,并于4月底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备案。 四、调整后的标准自2016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财政厅。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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