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涉及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税务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通知 冀政字[2018]22号 2018-06-13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通知精神,平稳有序调整河北省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税务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现就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涉及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税务机关职责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行政府规章设定的国税地税机构职责和工作,以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地税机构职责和工作,在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为新机构(以下称新机构)后,有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合并后的新机构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划转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项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二、现行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上级地税机构对下级地税机构负有批准、备案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国税地税机构已合并为新机构、下级国税地税机构尚未合并为新机构的,由上级新机构对下级国税地税机构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三、因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需要制定或修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该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或修改情况,及时依照规定程序向省政府提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改建议。 四、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有序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以及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有效性。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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