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来源:安徽地税网 作者:安徽地税网 人气: 时间:2008-12-01
摘要:  一、2008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8号)。   《通知》明确,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鉴定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在伪造...

  二十二、2008年10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税函[2008]861号)。

  《通知》明确,本次专项检查以扣缴单位为切入点,集中力量进行检查。检查对象包括银行、保险、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重点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专业培训机构(如外语、职称、专业资格、专业技能、基础教育等辅导培训)等6个行业。

  二十三、2008年10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下发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8]862号)。

  《通知》规定,批准天津三星光电子有限公司等62家生产企业为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试点企业,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6]945号)第一条的试点企业名单。对列名企业外购产品出口,继续试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的管理规定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468号)执行。

  二十四、2008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9号)。

  《通知》明确,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

  二十五、2008年10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2008年第三册、总第十四册]〉的通知》(国税函[2008]854号)。

  《通知》规定,为落实《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制了《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2008年第三册、总第十四册)》,作为各地税务机关办理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的依据。

  二十六、2008年10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9号)。

  《通知》规定,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2007年12月31日前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在2008年度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从2009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二十七、2008年10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42号)。

  《批复》明确,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既承揽国内飞机维修业务,又承揽国外飞机维修业务,对其承揽国外飞机维修业务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不从国内飞机维修业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应单独核算国内飞机维修业务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对无法单独核算的进项税额,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国内飞机维修业务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期国内飞机维修业务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二十八、2008年8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香港德贤集团有限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43号)。

  《批复》明确,香港德贤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州轨道车辆牵引传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签订了《8KW充电机技术转让合同》(合同号为:06HKJSY37002),转让其先进的充电机制造技术。鉴于该技术属于在发展交通运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同意对香港德贤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上述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九、2008年8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718号)。

  《批复》明确,居民个人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并取得房改房产权证后,将名下的房屋产权转移给其子女,属于契税法规规定的赠与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征收契税。

  三十、2008年7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中国中材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2号)。

  《通知》规定,中国中材集团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11.95亿元,直接转计中国中材集团公司的资本公积,做为国有资本,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允许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十一、2008年7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帝业技凯(无锡)精密工业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8]666号)。

  《批复》明确,帝业技凯(无锡)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是2004年在无锡(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资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鉴于该公司外商投资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且属于从事回收投资期长的国家鼓励类项目,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的规定,同意帝业技凯(无锡)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在2007年度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起,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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