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7]2号 2007-01-19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09]6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后,凡属广告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均在香港完成的,对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0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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