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总局 国家计委 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坚决打击暗扣销售和非法经营销售国内机票行为规范航空运输市场秩序的通知 民航财发[2002]101号 2002-05-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近来,一些地区暗扣销售和非法经营销售民航国内航班机票问题比较突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航空运输企业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扰乱了航空运输市场秩序,滋生腐败现象,甚至影响航空安全。为整顿国内航空运输市场秩序,规范航空运输企业及其销售代理人经营行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严肃性,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决定坚决打击暗扣销售和非法经营销售国内机票的行为。现通知如下: 一、准确界定暗扣销售和非法经营销售国内机票的行为 (一)暗扣销售国内机票的行为 暗扣销售国内机票是指航空公司或其销售代理人非法以低于经民航总局批准并公布的价格销售国内机票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1、实收票款低于票面标示的价格; 2、以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代金(代币)券等形式给予购票人回扣或事后返还等。不包括经民航总局批准航空公司实施常旅客计划给予的里程券奖励等。 (二)非法经营销售国内机票是指未经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销售、代售国内机票的行为。 二、依法打击暗扣销售和非法经营销售国内机票的行为 接本通知后,各地价格、公安、税务、工商、民航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暗扣销售和非法经营销售国内机票行为进行治理。 (一)依法打击暗扣销售国内机票的行为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对航空公司、销售代理人暗扣销售国内机票的行为,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查处。 各地税务机关对航空公司、销售代理人暗扣销售国内机票的行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查处。有偷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航空公司、销售代理人暗扣销售国内机票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民航行政管理机关对航空公司、销售代理人暗扣销售机票的行为,按照违反《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该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查处。 (二)依法打击非法经营销售国内机票的行为 各地公安机关对非法经营销售国内机票涉嫌犯罪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查处。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非法经营销售国内机票的行为,按照现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民航行政管理机关对非法经营销售国内机票的行为,按照违反《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照该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查处。 (三)民航行政监察机关要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民航运输销售市场秩序的工作,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在销售活动中违规折扣、索要好处、内外勾结非法经营销售国内机票的行为。 三、严格执行国内机票销售价格及代理手续费的有关规定 各航空公司及其销售代理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政策和有关规定。严格按规定标准支付销售代理手续费,支付的销售代理手续费必须取得销售代理人开具的发票。严禁向销售代理人超标准支付代理手续费,或以销售奖励等方式变相提高代理手续费标准;严禁以“净价结算”方式向销售代理人提供国内机票。对违反上述规定,扰乱航空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税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民航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查处。 四、认真组织实施,加强舆论监督 打击暗扣销售和非法经营销售国内机票工作由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同时有关部门要做好统一协调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作出部署。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要实行联合执法检查打击。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任务,持续不断地加强监管。各行政执法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本系统上级机关报告,重大问题应抄报民航总局和各主管部门。 在治理过程中应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要通过电视、报刊、广播、互联网等宣传工具,广泛宣传打击暗扣销售和非法经营销售国内机票行为的重要意义。对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要公开曝光。各地、各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发动社会各界举报各种暗扣销售、非法经营销售国内机票的违法行为并认真处理。要注意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在检查、立案、处罚过程中,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做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罚适当。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航总局 国家计委 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2002年5月2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