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8]2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8-04-29
摘要:铁路系统所属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法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税函[1998]264号      1998-04-2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24号),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法规,有的已经到期限,有的须加以完善,现将1998年及以后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段站)1998年继续由铁道部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一年,1999年缴纳所得税办法另行法规。

  二、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从1998年1月1日起,不再由铁道部集中缴纳所得税,具体缴税办法按有关大型企业集团的法规另行明确。

  三、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及所属企业1998年度仍按原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铁道部所属企业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按国家对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的统一法规执行。

  五、其他企业,包括中国铁路通信信号工业总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以及这两个总公司的所属企业;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路建筑总公司以及这两个总公司所属的非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工业企业、物资供销企业、施工企业以及其他国有企业兴办的多种经营国有企业,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属的施工企业和工附业企业,从1998年1月1日起,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法规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所属的施工企业、仍以工程局、工厂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44号)法规,对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从1998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缴税办法另行法规。

  七、铁路系统所属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法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4月29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