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税函[1998]264号 1998-04-2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段站)1998年继续由铁道部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一年,1999年缴纳所得税办法另行法规。 二、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从1998年1月1日起,不再由铁道部集中缴纳所得税,具体缴税办法按有关大型企业集团的法规另行明确。 三、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及所属企业1998年度仍按原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铁道部所属企业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按国家对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的统一法规执行。 五、其他企业,包括中国铁路通信信号工业总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以及这两个总公司的所属企业;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路建筑总公司以及这两个总公司所属的非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工业企业、物资供销企业、施工企业以及其他国有企业兴办的多种经营国有企业,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属的施工企业和工附业企业,从1998年1月1日起,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法规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所属的施工企业、仍以工程局、工厂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44号)法规,对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从1998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缴税办法另行法规。 七、铁路系统所属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法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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