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文件 湛江市统计局 湛江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湛江市2021社会保险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的通知 湛人社[2021]149号 2021-7-23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医疗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20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2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湛府函[2018]218号)《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文件规定,现将我市2021社会保险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四舍五入精确到元位)调整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2941元/月,下限调整为3800元/月,执行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调至22941元/月,下限调至4588元/月,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至19002元/月,下限调至5067元/月,执行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四、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4507元/月,下限维持1410元/月不变,执行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五、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如实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本单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下限分别调整为22941元和4588元,执行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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