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桂政发[2021]18号 2021-7-23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现就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通知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实行预缴增值税的,所在地为增值税预缴地。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所在地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地点。 四、本通知由自治区财政厅和广西税务局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