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税发[2021]57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修订《陕西省税务系统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8-12
摘要:办理机关应在受理涉税争议之日起1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办理机关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修订《陕西省税务系统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税发[2021]57号       2021-8-12

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税务局,省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陕西省税务系统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8月12日

陕西省税务系统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公正及时处理涉税争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是指全省税务系统对利害关系人在涉税行政行为决定作出前就事实认定、执法程序、法律政策依据等有异议而提出争议解决申请时,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的过程性行为。

  行业协会可就普遍性涉税问题提出争议解决申请。

  第三条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进行涉税争议前置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理原则。税务机关在涉税争议前置处理中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其立法精神,公平、合理地化解涉税争议。

  (二)自愿参与原则。化解涉税争议,应本着自愿参与的原则,税务机关不得强制要求涉税行为的利害关系人选择争议解决途径。

  (三)阶段性救济原则。事前争议解决机制是现行有效法律救济渠道的补充,是高效解决事前、事中争议的一种过程性行为。申请人提出争议解决申请后,争议行政行为已经因税务机关作出决定而成就的,有权的申请人如对决定不服,可依法对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五条 涉税争议前置处理的范围包括下列情形:

  (一)申请人对税务机关拟作出的涉税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有异议的;

  (二)申请人对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政策有异议的;

  (三)申请人对征税行为的程序有疑问,需要税务机关提前予以确认的;

  (四)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六条 申请人可向拟作出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或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起涉税争议前置处理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涉税争议前置处理申请。口头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争议请求、争议事实、申请理由和时间。

  第八条 申请人向拟作出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拟作出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自行办理。

  申请人向上一级机关申请的,上一级机关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指定下一级机关办理。

  第九条 上一级机关指定办理的,办理机关就涉税争议处理结果向申请人答复后,应于5日内向转办机关报告办理情况。

  第十条 办理机关应在受理涉税争议之日起1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办理机关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

  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需要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的,请示或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一条 办理机关根据涉税争议的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争议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确的,依法予以答复意见;

  (二)争议事实不清的,依法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争议问题适用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有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按规定程序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

  (四)上一级机关在涉税争议前置处理过程中,发现下级机关相关行为违法或不当的,责令其改正。

  第十二条 为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办理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要求,当面或电话告知答复意见。

  办理机关应对反馈答复意见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 办理机关在涉税争议前置处理过程中发现争议行为的实施主体已对争议事项作出决定的,应终止争议前置处理程序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办理机关发现已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或明显不当的,应依法启动监督程序予以纠错。

  第十四条 办理机关在作出涉税争议前置处理答复前,申请人可撤回申请。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对涉税争议进行跟踪管理,听取申请人和作出涉税行政行为部门的反馈意见,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减少同类争议的发生。

  第十六条 缴费人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及各项非税收入行为有异议的,可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税务系统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办法(试行)》(陕税函〔2018〕1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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