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2020/2021年榨季机制糖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2021-11-23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 〔2012 〕38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在广西制糖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定期调整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2019年第7号公告)规定,经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公室,决定调整2020/2021年榨季机制糖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以下简称“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2020/2021年榨季制糖企业购进糖料蔗生产机制糖 (每吨)扣除标准调整为7.83吨。 二、 2020/2021年榨季停产、注销的制糖企业不纳入此次扣除标准调整范围。 三、本公告自 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1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2020/2021年榨季机制糖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根据《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发布)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在广西制糖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定期调整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2019年第7号公告)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经商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公室,决定调整2020/2021年榨季机制糖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2020/2021年榨季机制糖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明确了制糖行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调整时间为2020/2021年榨季。 二、公告明确了纳入调整范围的企业是2020/2021年榨季,已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制糖企业实现生产经营的。停产、注销的制糖企业不纳入调整范围。 三、2020/2021年榨季,制糖企业在本公告执行之日前按照机制糖(每吨)甘蔗单耗数量8.22吨的核定扣除标准,预计算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本公告执行之日起,制糖企业需要按照本公告确定的核定扣除标准,在当期调整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四、公告明确2020/2021年榨季,制糖企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由8.22吨调整为机制糖(每吨)甘蔗单耗数量7.83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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