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促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府规[2020]10号 2020-05-29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促发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力度保市场主体 (一)加大减负稳岗力度。落实本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对符合条件的春节期间支持疫情防控企业及受疫情影响的困难行业企业,给予补贴扶持。将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制定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加大环评“放管服”改革力度。降低企业用电、用气、物流成本。(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金融支持。落实人民银行支小支农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银行加大普惠金融信贷投放力度。鼓励银行完善金融服务民营、中小微企业的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引导商业银行积极推出融资续贷产品。对中小微企业扩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费率、优化融资担保服务。实施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和信贷奖励政策。鼓励银行为重点企业制定专门信贷计划。(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引导开拓国内市场。搭建跨部门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产销融通对接,通过政府采购、鼓励研发等形式,向国内延长产业链条。支持企业对接国内各大电商平台和各行业、各区域大宗采购项目,培育支持网络购物、在线教育、在线办公、在线服务、数字生活、智能配送等新业态新模式,开拓国内市场销售渠道。(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裁员行为。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 (五)加大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的政策。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发放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鼓励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推动个体工商户登记网上办理,支持个体工商户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公章的应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多措并举开发更多就业岗位 (六)挖掘内需带动就业。推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试点,助推文化创意产业繁荣发展,优化旅游资源布局扩大服务供给,促进养老产业加快发展,鼓励汽车、家电、消费电子产品更新消费,培育国内服务外包市场,创造就业岗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局、市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增加投资创造就业。实施重大产业和事业投资项目就业影响评估,明确带动就业目标,政府投资项目充分考量带动就业因素。通过加快推进旧区改造、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建设,增加更多就业岗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稳定外贸扩大就业。探索进一步降低制度性成本。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合理降低保费。引导企业增强议价能力,鼓励法律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建设国际营销服务体系,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做大做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稳定外贸企业就业岗位。(市商务委、市司法局、上海海关、上海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空间。认真落实《上海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0-2022年)》,大力实施新一代网络基础设施(“新网络”)、创新基础设施(“新设施”)、一体化融合基础设施(“新平台”)、智能化终端基础设施(“新终端”)建设行动,创造就业机会。制定促进本市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促进平台经济形成发展新优势,拓展就业渠道。(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渠道保居民就业 (十)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对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毕业年度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本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加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力度,发挥社会组织吸纳就业、稳定就业和保障民生的作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扶持创业带动就业。降低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的比例不低于15%(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8%)。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机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企业可免于提供抵押、质押方式的反担保。引导“双创”示范基地、专业化众创空间等优质孵化载体承担相关公共服务事务。实施返乡创业能力提升行动。对返乡人员首次创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各区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委、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按照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引导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平台就业人员就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全面推进灵活就业登记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经申请批准后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托底安置就业。强化就业困难人员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及时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人员、长江退捕渔民、残疾劳动者等人群按照规定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范围。根据实际需要,加大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按照规定给予补贴扶持。社会保险费减免期间,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根据实际缴费额度,按照原比例计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稳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推进落实本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举措,加大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基层就业项目、社区工作者队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力度,鼓励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长三角绿色生态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及各类工业园区结合区域人才发展战略提供一批就业岗位,定向招聘本市高校毕业生。鼓励更多本市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对湖北籍2020届本市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按照国家要求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开通心理热线,加强高校毕业生求职心理疏导。按照规定做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户口、档案保管和相关手续办理工作。对招用本市户籍、离校2年内首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务员局、市民政局、市政府征兵办、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聚焦重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十五)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面向各类群体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推进线上职业培训,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全面推进新型学徒制培训,以世界技能大赛筹办和参赛为引领,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支持职业院校职前职后并举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探索形成职业院校与其承担职业技能培养培训任务相挂钩的绩效考核机制和绩效工资总量调整办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市总工会、市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推进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加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提升公共实训基地功能。持续推进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继续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专项资助政策。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全面实施技能等级认定,健全职业资格鉴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多元化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加大优质培训和认证机构引进和培育力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突出需求做实就业创业服务 (十七)吸引优秀人才来沪高质量就业。紧紧围绕新的三项重大任务,积极服务国家战略,以上海建设“五个中心”、打造“四大品牌”为重点,聚焦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通过居住证积分、居转户和直接落户等梯度化引才政策,积极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吸引各地高校毕业生、海外留学生等人才来沪就业创业。(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保障劳动者有序来沪就业。大力推进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服务、农民工“点对点、一站式”返岗复工服务、长三角地区企业复工复产复市就业招工协调合作,探索将收集发布用工信息、加强和劳动力输出地区协调对接、指导劳动者求职就业等方面行之有效做法形成长效机制。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各区可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提升就业服务能力。大力推进在线办理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加大线上服务供给力度。实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经办能力提升计划,对登记失业人员每月至少进行1次跟踪调查,根据其需求及时提供就业服务。对疫情期间与其他企业“共享用工”的,可继续享受相应就业补贴扶持。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 (二十)加快建设信息化服务平台。通过业务流程再造和数据共享交换,积极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事项对接“一网通办”总门户,实现高频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完善就业服务监控平台和大数据分析平台,为决策提供支持。积极探索人工智能等技术的运用,精准掌握供需双方信息,为劳动力资源要素有序流动和优化配置提供技术支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托底保基本民生 (二十一)更好发挥失业保险作用。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非因本人主观原因确实不能重新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做好失业补助金政策调整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做好困难人员生活保障。按照国家规定阶段性扩大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照规定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可通过“救助渐退”、收入豁免等措施,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机制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三)完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立足各自职能,形成工作合力,研究解决就业工作重大问题。各区要建立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督促落实机制,统筹领导和推进本区稳就业工作和规模性失业风险应对处置,压实促进就业工作责任。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在督查检查工作中,将稳就业作为重要内容。将稳就业工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完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统筹用好各类资金,进一步加大促进就业资金投入力度。切实做好基层就业服务队伍建设中人员配备、能力提升所需的经费保障,保基层运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完善就业形势监测机制。完善就业监测指标体系,健全多方参与的就业形势研判机制。探索建立部门间数据共享机制、与市场化服务和研究机构合作机制,多维度开展就业监测工作。充分研究预判国内外各类不确定因素对就业的影响,并根据影响严重程度,分别设计储备政策和应对预案。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探索建立调查失业率按月统计发布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支持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提高政策知晓度。选树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典型经验、典型人物,及时开展表彰激励。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建立重大舆情沟通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本意见自2020年5月29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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