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征[1997]12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税收纳税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2-05
摘要:以依法治税为原则,通过对纳税人分类管理的办法,突出纳税检查的重点,增强针对性,实现以最少的人力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促进纳税人自觉履行申报纳税义务,保证国家税收任务的圆满完成。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税收纳税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征[1997]124号       1997-12-05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浙江省地方税收纳税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浙江省地方税收纳税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行为,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提高办税能力和办税质量,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依法治税为原则,通过对纳税人分类管理的办法,突出纳税检查的重点,增强针对性,实现以最少的人力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促进纳税人自觉履行申报纳税义务,保证国家税收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缴纳地方税收的所有企业(或单位)类纳税人,个体工商业户是否参照执行,由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决定。

  三、分类依据和标准

  (一)分类依据

  按照纳税人依法纳税程度进行分类,具体依据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纳税档案、偷抗税款及违法情况、财务管理水平等综合情况划分为A类纳税户、B类纳税户、C类纳税户。

  (二)具体标准

  1.A类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纳税申报及时率100%;

  (2)欠税率在5%以内;

  (3)计算差错率在2%以内,且差错税额不超过5万元;

  (4)纳税档案完好率100%;

  (5)轻微的税收违章行为不超过一次,且未发生偷税行为;

  (6)企业规模: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营业额在180万元以上,其他企业的年营业收入15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

  (7)企业财务制度健全,能严格按照“两则”正确核算盈亏,并按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专职的财务人员或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帐;办税人员经上岗培训,考核合格。

  2.B类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纳税申报及时率达到80%以上;

  (2)欠税率在40%以内;

  (3)纳税档案完好率达到60%以上;

  (4)轻微税收违章行为不超过两次,且如果发生偷税行为,以偷税金额未达到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为标准,未发生抗税行为;

  (5)企业规模:工业企业的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其他企业8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

  (6)企业财务制度较为健全,能按照“两则”核算盈亏,并按时报财务会计报表;或者能依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按规定的预征率计算企业所得税;有专职的财务人员或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帐;办税人员经上岗培训,考核合格。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为C类纳税人:

  (1)申报及时率80%以下;

  (2)欠税率超过40%;

  (3)纳税档案完好率60%以下;

  (4)轻微的税收违章行为达到三次以上或情节严重,偷税金额达到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

  (5)发生抗税行为的;

  (6)财务核算混乱或未按规定建帐的;

  (7)没有经税务机关考核合格的办税人员。

  (三)有关计算公式及定义解释

  1.申报及时率=各税种实际按期申报次(份)数之和/各税种应申报次(份)数之和

  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纳税申报的,计入实际按期申报次(份)数;

  2.欠税率=纳税期内欠税金额/纳税期内应纳税额

  欠税金额、应纳税额以每月累计计算;

  3.纳税档案完好率=完好档案资料数/档案应有资料数

  纳税档案应包括:税务登记表、各税种申报表、完税凭证、检查表、发票购领证、发票存根、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保存的其他涉税资料;

  4.计算差错率=差错税额/应纳税额

  5.轻微的税收违章行为是指除偷、抗税案件以外的其他违章行为,情节轻微被税务机关处以2000元(含)以下的罚款,且在限期内改正的;情节严重的税收违章行为是指被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或者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

  6.偷税金额达到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是指偷税金额在1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

  四、分类管理考核认定办法

  (一)考核认定时间确定为每年的4月份以前,纳税人按照分类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一个月内,依照纳税人分类管理具体标准进行逐项考核、综合评定。新办企业原则上划为B类,一年后再给予评定。

  对已确定的A、B类纳税户在后期管理过程中,如发现A类纳税人降到B类纳税户标准的,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则按B类纳税户标准管理。如发现A、B类纳税户降到C类纳税户标准中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的,可直接按C类纳税户管理;除此外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则降级管理。

  (二)认定程序

  1.纳税人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到办税大厅或基层征收单位(指尚未实现税收征管新模式转换的基层税务机关,下同)领取《地方税收纳税人类别管理申请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见附件),填写完整后连同有关资料报办税大厅“税务管理--待批文书管理窗口”或基层征收单位受理。

  2.受理工作人员对纳税人所报资料送交征管分局(中心税务所)或基层征收单位的税收征管部门审核。

  3.税收征管部门对纳税人所报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对照标准逐项评定,初定纳税人类别,报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审定。

  4.税收征管部门将确认结果输入计算机网络传递给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并将该信息反馈给“税务管理窗口”,由其通知纳税人。属基层征收单位的应直接将确认结果通知纳税人。

  5.税务机关每年对纳税人等级进行一次评定,并在税务登记证正本上粘贴当年评定级别验讫标志,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年度级别印章(级别验讫标志和级别印章由省局统一制作、下发)

  6.上述审核自纳税人提出申请之日起,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

  五、分类管理方法

  对不同类别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管理、税收征收方式核定、税务稽查等方面,实行差别管理,享受不同政策待遇。

  (一)纳税申报管理

  1.A类纳税人:可自由选择上门申报、自核自缴、代理申报中的任何一种方式。

  2.B类纳税人:可在上门申报和代理申报中作出选择。

  3.C类纳税人:只能由税务机关同意的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申报,必要时提供纳税担保手续后才可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二)缴库办法

  1.A类纳税人如何缴库、缴库时间由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后确定。

  2.B类纳税人的税款缴纳可采用税款预储帐户或以支票缴纳方式。

  3.C类纳税人只能按税务机关指定的方法缴纳税款。

  (三)税款缓缴

  1.A类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如期缴纳税款,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的,可按规定批准延期缴纳。

  2.B类纳税人确有实际困难申请缴纳的,审批时从严掌握。

  3.C类纳税人原则上不批准税款延期缴纳申请。

  (四)发票管理

  1.A类纳税人:凭发票购领簿、办税员证、填写发票领用单,可以直接申购发票;经申请批准可印制具名普通发票。

  2.B类纳税人:申购发票需验旧购新。

  3.C类纳税人:申购发票需验旧购新,并需提供税务机关指定的纳税保证手续。

  (五)“外经证”使用管理

  1.在“外经证”填开方面,可给予A类纳税人方便待遇。

  2.对B类、C类纳税人要求使用“外经证”的,从严掌握。

  (六)税务稽查管理

  1.A类纳税人:除每年度类别评定需进行一次例行稽核外,日常税务检查一年不超过一次(不包括各类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须经县市局主管局长批准方可进行,原则上三年一次。但实施重点检查时发现有严重违章行为的,可追溯以前年度。

  2.B类纳税人:除每年度类别评定需进行一次例行稽核外,日常税务检查一年不少于两次(不包括各类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原则上一年一次。

  3.C类纳税人属重点检查对象,可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重点检查。并选择违章严重且有代表性的企业或其他纳税人,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

  (七)减免税优惠管理

  1.A类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按税收管理体制权限报批,可享受减免优惠政策。

  2.B类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时,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从严控制。

  3.C类纳税人:原则上不得受理其减免税的申请。

  (八)建议财政调控管理

  1.A类纳税人:建议同级财政部门在财政性政策措施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优先。

  2.B类纳税人:建议同级财政部门关财政优惠政策措施安排上从严控制。

  3.C类纳税人:建议同级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考虑财政优惠措施。

  (九)进行表彰奖励的纳税先进单位和优秀办税员均须有A类纳税人中评选产生。

  六、本办法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已实行其他各种形式分类管理的办法,一律停止执行,应按本暂行办法重新做好转换衔接工作。

  附件:地方税收纳税人类别管理申请核定表(编者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