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商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玉米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商[1986]320号 1986-11-20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废止。
一、东北、内蒙玉米收购价格调高后,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玉米的平价库存,按原统购价与调高后的统购价的差额计算,调增帐面金额。其中属于商品周转库存部分,增加“国家流动资金”;属于国家储备部分,增加“特种储备资金”。 二、玉米统购价调高而增加的提价补贴支出,由用粮部门或地方财政负担,中央财政不予补贴。 三、玉米统购价提高而增加的超购加价款支出,由中央财政负担,具体拨补及清算办法,按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财政部、商业部发出的《关于调整粮油购销政策和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执行。但合同定购内三大品种粮食的计价比例,不得超过“倒三七”总水平,否则,增加的加价款开支由地方自行负担。 四、收购价提高以后,从十月一日起省间计划内调拨的玉米按调整后的统购价格,加规定的调拨经营费作价,出口玉米对外贸的拨交价也相应调整。 财政部 商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 1986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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