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2]7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双定业户银行网络申报纳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1-21
摘要:实行银行网络申报纳税的个体双定业户,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后,应与银行签订《委托代征代缴税款协议书》确定在每个法定申报纳税期内,授权银行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税额直接从指定的帐户上代征代缴税款。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双定业户银行网络申报纳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2]7号        2002-01-21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双定业户银行网络申报纳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经青岛市地税局2002年第1次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个体双定业户银行网络申报纳税是方便个体双定户纳税,简化办税手续,提高税务机关征管效率的重要举措,是拓宽纳税申报渠道的一条有效途径。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做好工作。有条件的单位,要主动与有关银行应紧密配合,选择部分基层征收单位先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在面上推广;尚不具备条件的单位,要积极做好准备工作,确保条件具备后,能够迅速将这项工作开展起来。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略)

  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2、个体双定业户银行网络申报纳税方式申请审批表

  3、委托代征代缴税款协议书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双定业户银行网络申报纳税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第一条 加强个体双定业户税收征管,简化办税手续,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维护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双定业户是指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含税源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业户。

  第三条 银行网络申报纳税是在税银联网的基础上,个体双定业户与委托银行签订委托代征代缴税款协议,充分利用银行计算机网络提供的通存通兑功能,在申报征收期前到委托银行任意一个营业网点存足应纳税款的存款,实现征收期内由银行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直接代征划转入库而完成交纳税款的一种纳税方式。

  第四条 凡青岛市范围内所有缴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收的已办理税务登记(含税源登记)的个体双定业户均应纳入银行网络申报纳税的范围。

  第五条 市地税务局委托有关银行为代征单位。主管地税机关与其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核发给其《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第六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含税源登记)的个体双定业户在申请银行网络申报纳税方式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税务机关委托的银行所属网点设立帐户;

  (二)、申报缴税前,在指定的帐户上存足不低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三)、同意授权银行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税额从其帐户上代征代缴税款。

  第七条 业户应按规定填写《银行网络申报纳税方式申请审批表》,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委托的银行为代征代缴税款银行,确认银行当期代征完税额(即税务机关核定税额)为如实申报的应纳税额,并申明对当期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营业额20%以上的,将依法在申报期内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若未申报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即可采取银行网络申报纳税办法。

  第八条 实行银行网络申报纳税的个体双定业户,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后,应与银行签订《委托代征代缴税款协议书》确定在每个法定申报纳税期内,授权银行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税额直接从指定的帐户上代征代缴税款。

  第九条 每个征收前,市地税局向委托代征银行传输当月个体双定业户的有关定税信息,包括:业户名称、纳税申报码、指定开户银行帐号、税款所属期、税种、应纳税额、所属区(市)地税局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代码等内容。

  第十条 每个法定申报纳税期内,银行要根据税务机关传递的个体业户定信息,对存足税款的业户直接从其帐户中代征代缴税款。

  第十一条 业户因存款不足导致银行无法及时代征代缴税款的,应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缴库手续,并按规定接受相应处罚。

  第十二条 受托银行在收到税务机关传输的纳税户定税信息后,应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未存足税款业户名单,并配合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存款催办。

  第十三条 银行代征代缴税款必须在代征代缴的当日(最迟不得超过次日)划解入库。银行代征代缴税款完毕的同时,要按区、市、乡镇以及款、项等栏目将已代征税款区分开,并与当日将代征税款信息发送给机关。同时,银行根据代征税款信息必须当日(最迟不得超过次日上午)开具《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并将全部已代征代缴税款当日解缴国库。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联网银行监督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解库。

  第十四条 受托银行要与征期前持《票款结报手册》到各主管地税机关领取《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应视同现金按有关规定严格进行管理,严密各项领发手续,征期结束后5日内办理结报手续,确保税收票款的安全。

  第十五条 银行代征代缴税款完毕后,集中统一打印《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并于每月15日前分别传递给业户所开户的银行网点领取。

  第十六条 每个法定征收期结束次日,银行要将全部代征代缴信息和未代征(因存款不足)税款业户清单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由税务人员落实催报催款。

  第十七条 各主管地税局机关应于每个征收前,将核定税款发生变动的业户应交纳税信息及时调整,以备市局向银行传递。

  第十八条 市、区(县级市)两级地税局和银行要加强联系配合,定期交流相关信息,及时通报、交流情况,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开展。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税务机关、银行双方要以为纳税人服务为宗旨,不得以任务借口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第二十条 各区(市)地税局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青岛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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