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部分试点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2014-04-30 为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在我省皮毛、棉花以及浓缩苹果汁三大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经与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现将有关核定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一、试点行业农产品单耗数量的扣除标准 1.皮毛行业农产品单耗数量
2.棉花行业农产品单耗数量
3.浓缩苹果汁行业农产品单耗数量
核定的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如下: 1.皮毛农产品损耗率
各地应对试点纳税人2014年5月31日前的期初库存进行实地测算核定,形成税企意见一致的进项税额转出数据并以正式书面报告形式上报省局。核定结束后,纳税人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做一次性转出处理。一次性转出确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分期转出,分期转出时间不得超过2014年12月31日。期初库存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完成后,各地应于2015年1月15日前将本地区试点企业的转出情况以正式文件的形式逐户上报省局。 四、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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