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1998]6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汽车出租公司等运输企业采取一次性结算车辆价款的供车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4-14
摘要:运输公司一次性结算车辆价款,其车辆牌照、营运证、线路牌仍属运输公司所有,供车者在法律上并未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因此,不属销售货物行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78号)规定的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子目征收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汽车出租公司等运输企业采取一次性结算车辆价款的供车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1998]67号     1998-4-14


  据一些地方反映,对小汽车出租公司、汽车运输公司(下简称“运输公司”)采取一次性结算车辆价款的供车行为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要求省局明确,对此,省局意见,运输公司一次性结算车辆价款,其车辆牌照、营运证、线路牌仍属运输公司所有,供车者在法律上并未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因此,不属销售货物行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78号)规定的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子目征收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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