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差价电费1998年以前未返回货款所在地部分就地征收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发[1999]218号 1999-09-03 税屋提示——依据吉国税发[2007]158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据各地反映,省地方电力销售公司为各地代收的差价电费,有一部分滞留在各市、州供电公司(原电业局),未按货款归属回货款所在地征收增值税。为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确保做到应收尽收,经研究决定,对1998年(含1998年)以前各市、州供电公司收取的差价电费,经省国税局检查处核实后,确实未回货款所在地征收增值税的部分,可由各市、州国税局就地在9月底前补征入库。 特此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9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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