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征字[1995]63号 1995-10-30 税屋提示——
1.依据云国税函[2009]41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总局文件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组织力量,迅速摸清手工百万元版专用发票填开使用情况,为确定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打好基础。 二、从接文之日起,各级国税机关一律严格控制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发售,已经发放尚未填开的,要进行清理收缴,确需使用的,必须严格审批手续,并尽量考虑使其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并报经省局确定。此项工作将于全省计会改革工作会议上专题安排。 三、自1996年起,各地必须在当年9月10日前、次年4月10日前分别将次年上半年、下半年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计划上报省局征管处,以便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安排印制。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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