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4]235号 2004-08-23 税屋提示——
1.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28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闽地税发[2006]98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减免税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补充通知如下: 一、减免税的报批范围 对遭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客观原因发生纳税困难的企业,属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对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占地不合理的企业,以及非客观原因发生纳税困难的企业,不得报批减免税。 二、减免税的申请 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资料: (一)减免税书面申请报告。 (二)《困难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申请表》。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损益表。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减免税的审批时限 (一)按照集中审批原则,除遭受重大自然灾害而纳税困难的企业,可随时申请外,其它企业,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的书面申请。 (二)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于5月底前报省地税局审批,同时报设区市地税局备案。 (三)省地税局接到下级机关的减免税初审意见后,按照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进行审批,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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