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2006]188号 2006-12-24 税屋提示——
1.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8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大国税函[2008]90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本法规第三条“预计计税毛利率的确定”从2008年1月1日志按月或季预缴企业所得税不再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发产品按成本利润率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的计算,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确定为15%(成本系指会计成本)。 按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确认视同销售收入,计算公式为: 视同销售收入额=视同销售开发产品的会计成本/(1-15%) 视同销售收和应纳税所得额=视同销售的收入额-视同销售开发产品的会计成本 二、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确认 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包括预收款定金、预约保证金、合同保证金)等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后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按《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进行计算调整。计算公式为: 当期预售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金额=∑[当期预售收入×计税毛利率-(当期预售收入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当期预售收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三、[部分废止]预计计税毛利率的确定 (一)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为9%; (二)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确定: 1、一般商品住房(包括写字楼、工业厂房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20%; 2、商业网点房(公建)的计税毛利率为25%; 3、别墅计税毛利率为30%. 上述各类开发产品的划分,按规划、房屋、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执行。对同一开发项目(成本核算对象)中含有不同类别开发产品的,应按上述规定的计税毛利率,分别计算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毛利额。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房地产开发业务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大国税发[2006]17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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