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 中国农业安徽省分行 安徽省邮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皖国税发[2000]168号 2000-10-10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转发意见第二、三条废止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储蓄机构应认真做好规范利息清单的各项工作,严格按照统一的利息清单格式执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省分行尽快按照要求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于2000年10月31日前将落实意见书面反馈省国税局。 二、[条款废止]各市、地国税局于2000年11月底前将本地区规范利息清单执行情况上报省局。 三、[条款废止]省国税局将在今年第四季度,对各储蓄机构规范利息清单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 中国农业安徽省分行 安徽省邮政管理局 2000年10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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