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1996]399号 1996-11-08 税屋提示——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政策有关问题。 (一)对我省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新企业)1995年7月1日以前生产出口的货物,其退税办法按省局粤国税发[1996]017号通知规定执行;对其1995年7月1日以后生产出口的货物一律实行先征后退办法。 (二)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允许收购货物出口的新企业(国务院批准试点的合资外资企业和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对其收购出口的货物出口环节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退税。省局粤国税发[1996]171号通知第十一条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新企业委托外资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通知规定的手续办理退税。 (四)对新企业以进料加工方式生产货物复出口,一律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1996年7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退税审批管理有关问题。 (一)从1996年7月1日起,我省外商投资企业报关出口货物的退税审批管理全部由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7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退税,按粤国税发[1996]017号通知规定办理。各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与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做好退税业务的衔接工作。 (二)凡原已在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办理退税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经退税管理部门重新审核确认后,可不再重新办理退税登记,对审核不合格的应予重新办理退科登记。 (三)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的审批和管理按现行出口退税的审批权限和管理办法执行。 (四)各级退税机关对已办理退税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做好出口退税政策宣传、培训工作,并按照《广东省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制度的规定》的要求加强、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的各项管理。 三、本通知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做税务处理的可不再调整。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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