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二发[1994]7号 1994-10-27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冀地税发[2007]5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自2007年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已下发执行。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现将省局《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4年10月27日 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优惠问题 (一)我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系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4]1号文规定的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除此之外的各类开发区,不论叫什么名称,一律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省级及省级以下企业,由省科委认定。 (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外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税制改革之前各地自行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 二、我省“老、少、边、贫”地区的范围 老革命根据地按1993年12月11日民政部《对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请求核查我省老区、半老区县的请示的复函》(民函[1993]288号)执行。(文件附后) 贫困地区按河北省扶贫领导小组《关于重新调整贫困县的通知》(冀扶贫[1994]5号)执行。(文件附后) 少数民族地区有:青龙满族自治县;宽城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丰宁满族自治县;大厂回族自治县;孟村回族自治县。 三、享受校办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范围 校办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仅限于国家办的大中专院校、普通中小学校。不包括各类成人教育学校、职工学校、企业的职工子弟学校和教育部门办的职教中心、其他部门办的各类培训中心以及私立学校。 四、新办的某些食品工企业和新恢复的传统名特食品企业减免税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中的解释执行。 五、新办企业减免税问题 新税制定实施后,对需减免税的新办企业必须严格审查。新办企业是指资金、设备、人员、厂(场)地等从无到有新组建起来的企业。对原有企业一分为几,划出或划入部门车间、门市部,改组、扩建、搬迁、改行转业、合并或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改变财产所有权及新组建的联营企业等,均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六、减免税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 (一)凡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由企业向主管基层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打印文稿),填写减免税申报表,并提供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的有关文件,证件证明、资料。 对企业递交的减免税申请,由负责征收税款的基层税务机关(分局、税务所)受理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按企业隶属关系逐级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即县(市)区及其以下企业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市地级企业由市地地方税务局批,省级企业由省地方税国局审批。 (三)对难以控管或减免数额较大的减免项目,各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收归上级税务机关审批。具体办法,各地、市在上述原则下自订。 (四)县和县以上税务机关认为征收机关意见不妥当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予以纠正。 (五)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征收机关不得擅自停征,企业也不得拒绝缴纳税款,否则,分别按擅自减免税和抗税处理。 (六)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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