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登记代码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发[2003]133号 2003-6-9 税屋提示——依据闽国税发[2007]12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的规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时,对同一个纳税人赋予同一个税务登记代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于近年来各地行政区划变化较大,为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确保税务登记代码的同一性和唯一性,根据属地原则,单位纳税人(含个体加油站)的税务登记饯码由十五位数组成;其中前六位数为行政区域码(经国务院批准的)或区域码,后九位数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赋予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二、个体工商户以业主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为税务登记代码。一位业主拥有多个个体纳税主体的,可在其税务登记代码后添加“-1、-2、-3、-4、-5、-6、-7、-8、-9、-A、-B、-C、-D……”以作区别。 三、为便于各地按上述规范要求编制税务登记证代码,现将我省各县(市、区)及现有国、地税两家已设县级税务机构的县区级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的行政区域码或临时代码予以重新公布。在省局公布的代码表以内的开发区未设立税务机构的,是否采用新的临时代码由设区市国、地税局协商确定;在省局公布的代码表以外的县区级开发区设立税务机构的,其临时代码由省国、地税局协商确定并公布。 四、各级国税机关此前使用的与本文规定不符的税务登记代码可在今后换发税务登记证时加以更新。各级地税机关的税务登记代码和电脑编码更新问题将另行下文明确。 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附:福建省行政区划代码和临时代码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6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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