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审1997年度北京市、区县属工交等企业财务决算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财工[1997]2191号 1997-11-26 市属各工业、非工业总公司(局、办、集体公司)、各区县财政局、财政局驻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各有关单位及股份制企业: 为做好1997年度市、区(县)属工交等企业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审1997年国有工业企业年度决算及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7]441号)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本市工业、交通、物资、供销、城市公用、文教等企业1997年度财务决算编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财务决算是国家财政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主管部门或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监督企业财务活动的重要手段。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企业财务决算编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做好1997年度企业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保证决算质量,按时完成编报汇审任务。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或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要严格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京政发[1997]20号)以及《北京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京财工[1997]1714号)的规定,建立、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财务监督责任制,并做为编审年度决算的依据。 二、1997年财务决算编报口径1.各单位要按照《关于印发国有工业、交通、物资、供销、城市公用、文教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工业企业1997年度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的通知》要求,编制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和汇总财务决算报表。2.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除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行业会计报表外,还要另行编制股份制企业会计报表。3.各工业总公司(含农机总公司)、公交总公司、物资局等单位在试编1996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的基础上,要按照《关于编制北京市1997年度和1998年季度合并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正式编制1997年度合并会计报表。 三、季度性生产企业及半停产企业年度内各月发生的期间费用,原则上应计入当月损益。由于月度之间产销量很不均衡,管理费用数额较大影响企业当期损益的,可按照企业各月度的产量或销量分期摊销。企业管理费用实行分期摊销办法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或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补充文件的通知》(京政发[1997]10号)要求,做好兼并、破产企业有关事项的财务处理工作。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以及实施职工再就业减免银行贷款利息的企业,要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国有企业享受减免银行贷款利息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工[1997]1842号),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帐务处理。1.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贷款利息,凡已办理竣工决算的企业,豁免的利息不再调整固定资产价值;未办理竣工结算的企业,要冲减购建资产价值。2.流动负债应计利息和生产期间长期负债应付利息,凡已按规定计入财务费用但尚未付息的企业,属于本年度的,直接冲减财务费用;属于以前年度的,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处理,或视企业具体情况分年摊销,最多可在三年内分次冲销。 五、做好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及财务处理工作。(一)企业上交所得税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1997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规定的款、项、科目、级次及代号,认真填列税收缴款书。(二)“首都概念股”范围内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入库级次,属地交纳所得税。现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仍可执行原办法。超过政策规定期限后,依法交纳所得税。对超过15%税赋上交的所得税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先征后返。(三)国有工业等企业改组的上市公司,要依法交纳所得税,对超过15%税赋上交的部分,按企业隶属关系和所得税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先征后返。(四)“首都概念股”范围内企业及其它上市公司,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所得税,做增加银行存款,冲减所得税科目处理。(五)享受“优化资本结构”所得税返还政策的企业,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所得税,继续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中单独反映。(六)企业要加强对返还所得税和自补流动资本的管理。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按规定补充流动资本,按期考核企业流动资本和流动负债情况。 六、企业要按照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京财工[1996]1215号)以及《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企[1997]12号)规定,加强对技术开发费、折旧的列支、提取和使用的管理。(一)实行加速折旧及向成员单位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报财政、地税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企业不得自行实行加速折旧或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含经批准向集团公司交纳的技术开发费数额),应填写《技术开发费使用情况审批表》,于发生年的七月十五日和次年一月十五日前按隶属关系汇总审批。市属国有、集体企业由总公司汇总审批后,报市财政主管分局和所在区、县地税部门备案;区县属国有企业由当地主管部门汇总审批后,报当地财政、地税部门备案;区县属集体企业由当地主管部门汇总审批后,报当地地税部门备案。(二)全年列支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需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盈利企业,须填写《抵扣应纳税所得税额审批表》,按隶属关系于年底前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分户审核后,按现管辖范围分别报送财政和地税部门,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准后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额的50%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办法。(三)为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有效地发挥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的作用,企业收到的财政部门或上级拨入的技改贴息资金,应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七、加强企业住房基金的管理。企业住房基金应自求平衡,其支出不得挤占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企业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计入企业的住房周转金;租赁期满后,企业返还给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冲减企业的住房周转金。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按规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超过规定比例部分,不得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八、物资代理企业,要按照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物资代理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京财工[1997]1892号)要求,在经营过程中严格区分代理业务与自营业务,分帐独立核算。 九、加强对“递延资产”的管理。(一)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项目进行列示,并依据摊销计划分期处理。对确需转入“递延资产”的有关费用支出,企业应将新增项目的名称、金额、摊销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企业不得自行增列项目。(二)实行优化资本结构所得税返还政策的国有工业企业,对以前年度形成、尚未处理的潜亏和挂帐损失,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暂时可采取不计入当期损益,直接用国家拨补的流动资本形成的资本公积进行核销的办法处理。同时,企业因少摊销潜亏和挂帐损失相应增加的当期利润所形成的税后净利必须用于核抵潜亏和挂帐损失,暂不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核销顺序依次为:递延资产、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具体核销情况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年底前报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十、企业应对各类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清查。已经完工的,应及时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已交付使用但没有办理竣工验收的已完工程项目,应按暂估价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提取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竣工决算数调整固定资产原价及累计折旧。已经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论是否办理竣工决算,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及汇兑损益,一律计入企业财务费用,不得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也不得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挂帐。 十一、企业固定资产转让应坚持有偿原则。对企业出资购建,但没有产权或没有经营管理权的固定资产,如兴建的连接企业铁路专用线、厂外公路、邮电通讯设备等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可做无偿调拨固定资产处理,冲减企业资本公积金。交通、城市公用企业无偿接受的上述资产,作增加固定资产和资本公积处理。各级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出租、转让房屋的管理,收取的租金收入必须按要求及时、全额入帐,具体财务处理办法按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工业企业出租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京财工[1996]1861号)执行。 十二、企业房屋、建筑物的修理,要坚持节约、实用的原则,不得以修理固定资产名义,搞办公楼豪华装修。对不改房屋建筑物结构、不更新设备的一般性维修支出费用,作为固定资产修理费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对改变房屋、建筑物结构等大规模装修,按固定资产改、扩建处理,其装修费用调整房屋建筑物的帐面价值,并按规定计提折旧。 十三、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净残值率、存货领用方法、坏帐准备金提取比例,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具体情况选择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企业,必须在年度终止前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原因,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一)企业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计入企业的资本公积。企业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所取得的收入与该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二)企业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计入资本公积。企业出售该项资产或进行企业清算时,所发生的净损益计入企业营业外收支。 十四、企业对外投资应区别情况按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对外投资应逐步采用权益法核算。 十五、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企业承受能力,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997年不得低于缴费工资的4%。企业为职工交纳的基本养老费计入劳动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计入企业应付福利费或工资储备基金。企业不能用盈余公积建立补充基本养老保险,应付福利费、工资储备基金列支补充养老保险后不能出现负数。 十六、实行各种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应按照《关于1997年国有工交企业工效挂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京财工[1997]2194号)规定,正确核算新增效益工资。1.不改挂钩办法、不调效益基数、不考虑视同因素并能完成挂钩效益基数的企业,可参照当年零售物价指数及企业承受能力,在应提新增效益工资的基础上,再适当增提新增效益工资。具体增加数额、比例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确定。2.未完成挂钩效益基数或扭亏增盈利润目标的企业,必须下浮工资。对下浮工资后,年人均基数工资仍高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企业,取消保底80%工资政策。3.试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要按照“两个低于”的原则,正确计算列支成本的工资总额,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进行纳税调整。计税工资标准按京财税[1996]1951号文件执行。4.实行集体协商决定工资试点的国有工交企业,在坚持“两个低于”原则,并完成国有保值、增值指标的情况下,暂按集体协商协议书决定的工资数额列支成本,所列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 十七、企业要加强对未分配利润的管理。(一)企业要按规定提取、使用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企业应以税后净利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净额,做为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的依据。(二)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应主要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金;公益金应主要用于企业集体福利设施建设,不得和应付福利费混同使用或用于其他个人消费性支出。企业发生亏损或实现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提取公益金。(三)企业税后利润不允许提取奖金,也不得增提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年末应保留必要的余额。 十八、企业主管部门或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区县财政局、企业,应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和决算要求,认真写好1997年度决算报表的编制说明和企业财务情况说明书。(一)企业财务报表要按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并按照相关行业财务制度规定对企业经营情况,利润及其分配、资本增减、财务收支、税金缴纳、各项资产变动情况进行说明。对主要项目采用的财务会计方法变动情况、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告期内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为便于正确理解财务报告需要说明的有关重大事项必须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披露。(二)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企业年度财务活动过程和结果的综合评价。各单位要做到分析全面,重点突出,既有情况数据、又有典型事例,既有对存在问题的剖析,又有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对策。同时,还应对企业偿债能力、获利能力及资金周转状况进行重点分析。 十九、继续扩大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的试点范围。各级财政部门将依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现行财政、财务政策,审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试点企业和事务所要按照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工交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工[1997]1221号)要求,做好决算前的各项准备。市财政局要对试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质量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或独立审计准则,有意隐瞒事实情况,甚至通同作弊的,要取消事务所的审计资格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十、各企业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各区县财政局的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工业企业年度汇总决算及数据软盘应于1998年2月10日前报出;年度合并会计报表于1998年2月28日前报出;各股份制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连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查帐报告,应于1998年3月31日前报出。 二十一、物资、供销、城市公用、邮电通信、医药商业、文化等企业及县(区)以上集体工业企业原则上按上述规定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