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6]192号 1996-10-24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着属地监管的原则,对跨地区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进行就地监管。 二、监管税务机关要对企业总机构进行税务登记,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进行注册税务登记。 三、税务机关依据企业申报表,对企业总机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进行监管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监管检查,年终进行汇算清缴监管检查。 四、以下列举的企业和单位,为汇总纳税的监管级次: (一)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北电力集团继续执行合并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列举的企业。 (二)省邮电局所属地、(市)微波局、线务局及其汇总缴税的工业、供销企业。 (三)中国人保集团所属的相当于县级分支公司一级的办事处。 (四)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极其所属分支机构。 (五)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所属农场、工业企业。 五、对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所属分支公司1996年已交纳的所得税,不作退税处理。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监字[1995]46号《关于财政部派出机构和当地国税局在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财政部派出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查出纳税人违法税法规定,应补缴税款及应处以罚款的,由该派出机构依法作出《财政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同志被查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按税务机关规定的该项收入的原缴款方式补缴入库(缴款书上注明“专员办”查补字样),同时将处理决定抄送被监督检查单位所在地国税局;纳税人对监督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提出异议的,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可听取当地国税局意见”。各地国税部门对财政部派出机构检查出的有关中央级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问题,要严格按此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对1995年汇算清缴中,监督检查查出的问题尚未处理的,按通知规定执行。 八、各地要做好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各地税务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及时传递信息,确保监管工作顺利进行。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10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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