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稽查有关执法权限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检[2003]366号 2003-6-24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有关执法权限的批复》(国税函[2003]561号)文件对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就稽查局有关执法权限问题的批复意见,现将我市税务稽查有关执法权限若干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为保证税务稽查工作的正常开展,由市局统一刻制"局长名章",交由第一、第二稽查局使用。凡在稽查办案中涉及需要采取以下四项执法措施时,应填制《税务行政执法文书审批表》并加盖"局长名章"后执行。 (一)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二)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三)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四)实施调帐检查。 二、稽查局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重大案件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重大案件报告的补充通知》(京地税检[2002]523号)文件的规定上报市局。发生复议、诉讼的,责任由市局承担。 三、各局行使以上四项税务检查权时,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执行。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一律以地方税务局、分局的名义作出。 四、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税务行政执法文书审批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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