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发[2006]33号 2006-3-13 税屋提示——
1.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3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1月5日起,本法规营业税部分废止。 3.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2日起,本法规企业所得税部分废止。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3月13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税收减免的管理,建立地方税收减免的绩效评估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精神,结合我省地税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地方税收减免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 依法行政的原则。地方税减免的执行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为依据。一方面既要坚持依法治税、按章办事,另一方面又要用好、用足、用活减免税政策。 第三条 集体审批的原则。各级地税机关在减免税审批工作中必须坚持集体审批制度,确保减免税工作公正、公开、公平。 第四条 效率及时的原则。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和上级地税机关接到下级地税机关的报告后,要及时办理。对资料或手续不全的,要及时地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第五条 程序规范的原则。纳税人申报减免税的资料要规范统一,地税机关审批(申报)减免税的程序要规范,资料统计和归集管理要规范。 第六条 权责统一的原则。减免税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实行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 地方税收减免的范围和分类 第七条 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地方税税款的,属于地方税减免税的范围。超出规定范围的,不得享受减免税。 第八条 税收减免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要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按照税种具体划分如下: 1、营业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业税的减免为报批类项目,其他涉及营业税减免的项目为备案类项目。 2、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需要减免资源税的,为报批类减免项目。 3、企业所得税:应由地税机关审批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为报批类减免税;取消审批手续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和不需要地税机关审批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为备案类减免税(具体见附件一)。 4、财产行为税:对困难企业(经营性亏损、微利、自然灾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为报批类项目;其它涉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项目为备案类项目。 第四章 地方税收减免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备案类减免税由纳税人直接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第十条 报批类减免税分税种按下列权限执行: 1、营业税: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的减免,属于个体性质的税收减免,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属于企业性质的税收减免,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2、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需要减免资源税的,由省地方税务局会省财政厅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3、企业所得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税人年实现企业所得税在20万元(含)以下的,由其主管县(市、区)地税局审批;纳税人年实现企业所得税在20万元-200万元(含)的,由主管设区市地税局审批;省局直属分局管辖的纳税人年实现企业所得税在200万元(含)以下的,由省局直属分局审批;纳税人年实现企业所得税超过200万元的,由省地税局审批。 4、财产行为税: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逐级上报省局审批。 第五章 地方税收减免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备案类减免税执行之前,纳税人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1、地方税收减免税申请备案表,包括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条件、减免税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和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3、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第十二条 报批类减免税,纳税人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书面资料,各税种减免税分别按如下要求报送资料: 1、营业税类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和理由、范围、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2)纳税人近期财务会计报表; (3)工商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证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4)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证明。 2、资源税类 向当地县(市、区)地方主管税务局提交的受灾损失情况统计表及申请报告。 3、企业所得税类 (1)书面申请报告及《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表》,包括减免税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 (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3)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4)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证明。 4、财产行为税类 (1)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理由、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 (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3)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证明。 第十三条 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地税机关,并附送主管人员的调查报告和地税机关的书面报告。 第六章 地方税收减免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对于报批类减免税,必须通过主管地税机关逐级上报,有权审批机关不直接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 第十五条 主管地税分局(所)接到办税大厅转来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并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深入企业调查,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报县(市、区)地税机关。 第十六条 县(市、区)局及以上地税机关接到上报的减免税资料后,职能部门应认真审核把关,并视情况到实地调查,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提出审核意见报局减免税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根据集体研究的决议,按税收管理权限依法审批或呈报。 第十七条 地税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第十八条 有审批权的地税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县(市、区)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收到文件后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设区市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收到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地税局负责审批的,必须在收到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地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七章 地方税收减免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二十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地税机关报告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地税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地税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地税机关越权减免税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进行正常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地方税收减免税项目的管理,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每季度将当期的减免税情况在办税服务厅公开,并列入年终目标管理考核。 1、建立健全审批跟踪反馈制度。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定期对审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不断完善审批工作机制。 2、建立审批案卷评查制度。各级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各类审批资料案卷,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上级地税机关应定期对案卷资料进行评查。 3、建立层级监督制度。上级地税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地税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包括是否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减免税审批工作。设区市地税局和省局直属分局审批的减免税同时报省局备案。 第八章 地方税收减免绩效评估和统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减免税管理,积极探索减免税绩效评估办法,努力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在调节经济发展生产所起的作用。凡属报批类减免税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主管县(市、区)地税机关应于年度终了45天内,向省地税局上报减免税绩效评估报告。市县地税局要自行确定绩效评估对象。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对享受税收减免税的纳税人的跟踪调查,掌握减免税的基本情况,各级地税机关必须设立地方税收减免税管理台账(实行Excel电子台帐和纸质台帐并用),详细登记本辖区内纳税人减免税的批准时间、文号、项目、年限、金额等,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必须加强减免税会计核算工作,对所有减免税资料,税政部门要及时传递给办税服务厅会计核算岗进行核算。 第二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通过局域网按月将本级分税种减免税统计表汇总,于次月10日前上报上级地税机关税政管理部门。统计表应注明报批类和备案类项目。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地税机关应在每年4月底前书面向设区市地税机关报送上年度减免税统计表和总结报告。设区市地税机关应在每年5月底前书面向省地税局报送上年度减免税统计表和总结报告。 减免税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减免税基本情况和分析;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减免税管理经验以及建议。 第二十九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执行。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二00六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企业所得税报批类减免税审批条件和备案类项目(略) 附件2:地方税收涉税审批表样(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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