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税征管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赣地税函[2005]268号 2005-12-26 税屋提示——
1.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2日起,本法规第五点废止。 2.依据赣地税发[2009]104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自2009年6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基层对地税征管工作反映的一些意见和建议,为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和纳税人的需求,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增加服务业定额发票为窗口代开发票。 2、对征管业务软件运行中的问题,以设区市为单位,组织人员分模块进行测试和调查,分模块反映问题,并提出较为系统的建议上报,使省局在收集汇总分析问题和建议时,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3、在总局没有统一规定临时税务登记样式以前,各地可在现行的征管软件中打印注明“临时税务登记”字样的税务登记证,供纳税人临时使用。 4、原则上除涉及到纳税人申报、申请的事项,需使用纸质资料并进行手工传递外,其他征管资料(尤其是表证单书)都在征管软件中自动生成,不印制成纸质资料。 5、[条款废止]对《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地方税收管理办法》第九条补充规定如下:外出经营纳税户在同一地累计经营超过180天,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其企业所得税在机构所在地缴纳:①合法取得《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②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帐簿且在经营地属非独立核算单位;③未实行承包或挂靠经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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