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龙岩卷烟厂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513号 2003-11-05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龙岩卷烟厂G.D×2包装机组铝箔纸压花系统技改项目,已经取得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编号:(闽)经贸投资[2002]28号)。该项目计划投资总额240万元,全部为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资金,申报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236.8万元。经审核,该项目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的有关规定,其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买的×2快换式钢对钢铝箔纸压花系统234.64万元(扣除安装调试费2.16万元),准予按规定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 请你局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计算审核龙岩卷烟厂G.D×2包装机组铝箔纸压花系统技改项目国产设备投资额和抵免企业所得税额,具体办理抵免事宜。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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