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2005]118号 2005-12-20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0年10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我局2004年下发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湘地税发[2004]20号),统一规定我省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为36000元。根据我省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湖南省统计局的数据,参照外省标准,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我省职工年平均扣除标准统一按20000元计算,即: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60000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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