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及本市补充规定[全文废止] 沪地税一[1995]54号 1995-10-31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批复给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的国税函发[1995]4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对本市其他事务所及中介机构在受托办理各类事务过程中向委托方收取的一切费用,无论其收费的名称如何,也不论其财务会计如何核算,均应按规定照章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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