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0]139号 2000-06-05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1月14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6月24日起,全文废止。 3.依据粤地税发[2009]8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省局补充的涉及营业税的内容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2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总局文件中已明确,境外咨询企业单独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凡涉及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在一般情况下,其划分为中国境内的业务收入,不应低于总收入的60%。目前有些地方规定按50%的比例划分,应从本通知执行之日起纠正。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年06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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