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税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征[1997]157号 1997-12-27 税屋提示——
1.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自2014年0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1号 上海市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5月13日起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一、[条款废止]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概念确认 1、事业单位: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定为事业性质的单位或组织。 2、社会团体:凡经国家民政部门(民政部或市民政局)批准并发征注册的单位或组织。 二、[条款废止]税务登记 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现有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以及以后新办的,应首先由市税务局稽管处办理税收户管核准手续,其中:市级、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他单位则由各区、县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管理。 以上各点,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文件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有关本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征收规定,市局将另行研究发文。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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