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2004]139号 2004-09-07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人预缴企业所得税期限的管理。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一般实行按季申报预缴税款。对纳税人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较大需实行按月申报预缴税款的,由省局另行规定。 二、关于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实行技术改造的企业按规定提出申请,并附报相关资料,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查后,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上报省辖市局审核;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逐级上报省局审核。 三、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的管理。 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报省辖市局审批;年度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逐级上报省局审批。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9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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