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石长铁路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函[2003]129号 2003-11-4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自2014年01月0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精神,考虑我省石长铁路属于合资铁路企业,为公平税负,经研究,现就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石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征税问题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49号文件执行。 二、对于从石长铁路系统分离出来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自2003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石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从事多种经营的房产、土地,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1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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