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8]62号 1998-04-13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明确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该《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精神,我区营销员(非雇员)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定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5%。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人寿保险营销业务员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暂行办法》(桂地税发[1997]121号)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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