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启用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5]37号 2005-3-18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10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项时,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为加强房地产企业税收管理,贯彻好鲁政办发[2004]101号文件,省局决定从2005年4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启用"山东省××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以下简称预收款收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收款收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地产,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时开具使用。预收款收据不作财务费用报销凭证,不得代替发票和财政收据使用。 二、预收款收据(式样附后)为手写式,分类代码统一为91301,地区代码以各市代码区分。收据为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收据联,第三联为记帐联。规格为40k,每本25份。 三、预收款收据由各市印制,套印各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采用水印无碳压感纸印制,并用专用荧光油墨在收据联和记帐联套印发票监制章及收据代码。 四、预收款收据的印制、领购、开具及保管比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五、各地在启用预收款收据的同时,要结合省局制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宣传辅导工作,确保此项措施在四月底前落实到位。 附件:山东省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票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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