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煤炭检验鉴定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函[2010]68号 2010-03-10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焦煤资源税管理的通知》(豫地税函[2009]160号)的要求,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许昌、三门峡市辖区内的煤炭开采企业积极行动,认真做好煤炭检验鉴定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部分临时停产的矿井未进行鉴定;开采多层煤的矿井未进行分层鉴定;部分企业以《煤炭质量检验报告》代替《煤炭检验鉴定报告》等。因此,为了继续做好我省煤炭检验鉴定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炭检验鉴定工作 (一)洛阳市、平顶山市、安阳市、鹤壁市、许昌市、三门峡市地方税务局,应按照豫地税函[2009]160号文件规定继续做好煤炭检验鉴定收尾工作。 (二)除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许昌、三门峡市外,其他省辖市辖区内所有煤炭资源税纳税人(逐矿井),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河南省煤炭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煤炭检验报告》(附件1),主管税务机关依《煤炭检验报告》的结论作为征收煤炭或焦煤资源税的依据。凡不能提供《煤炭检验报告》的煤炭资源税纳税人,一律按焦煤税额标准征收资源税。本条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三)煤炭开采企业(逐矿井)多层开采的,应按开采煤层分别出具《煤炭检验报告》。 (四)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煤炭开采企业,做好煤炭检验鉴定工作。在鉴定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焦煤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焦煤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是指炼焦用煤。包括:气煤、气肥煤、肥煤、1/3焦煤、焦煤、瘦煤。本条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三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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