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二[1996]30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国境内公司、企业接受外国公司、企业委托代销寄售商品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5-15
摘要:我国公司、企业接受外商委托代销和寄售商品,按离岸价格或到岸价格同外商结算,由我国公司、企业确定销售价格和取得进销差价收入,应按我国公司、企业的进销货处理。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国境内公司、企业接受外国公司、企业委托代销寄售商品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二[1996]30号         1996-05-15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涉外稽征分局:

  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公司、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与外国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外商”)签订协议或合同,接受外商委托代销寄售商品或设立维修服务站代销零配件,对外商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流转税以及获得的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国公司、企业与外商签订代理协议或合同,专为该外商单独设立营业机构,其业务全部或绝大部分是为该外商代销商品或为其销售的机械产品负责维修和销售零配件,对该外商取得的销售收入和利润,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我国公司、企业取得的佣金手续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我国公司、企业接受外商委托按其确定的价格寄售商品、代销零配件,或由双方协商定价并按双方商定的比例分取销售额,如果没有专为该外商单独设立机构进行营业,除了对我国公司、企业取得的营业收入或销售额(包括分取的销售额和佣金、手续费)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对外商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我国公司、企业接受外商委托代销和寄售商品,按离岸价格或到岸价格同外商结算,由我国公司、企业确定销售价格和取得进销差价收入,应按我国公司、企业的进销货处理。对外商取得的该项收入免征流转税和所得税。

  请各单位依照以上要求,按照原订征管分工,加强横向联系,做好征管工作。

  以更好地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6年5月15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