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流函[1995]1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矿泉水可否列入“其他非金属矿原矿”范围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10-04
摘要:对你市龙川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县矿泉水可否列入“其它非金属矿原矿”范围征收资源税问题的请示》(龙地税发[1995]38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矿泉水是水气资源,不属于资源税征收范围;不能按“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征收资源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矿泉水可否列入“其他非金属矿原矿”范围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地税流函[1995]12号          1995-10-04


河源市地方税务局:

  对你市龙川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县矿泉水可否列入“其它非金属矿原矿”范围征收资源税问题的请示》(龙地税发[1995]38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矿泉水是水气资源,不属于资源税征收范围;不能按“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征收资源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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