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半税进口商品额度实行有偿使用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府[1993]391号 1993-02-19 税屋提示——依据深府[2001]13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本法规自2001年9月12日起全文废止。
第一条 国家每年下达给深圳经济特区的半税进口商品额度,统一由深圳市贸易发展局按有偿使用的原则进行,并定期公布额度使用情况和分配结果。 第二条 半税进口商品额度分配对象,是经批准在深圳经济特区内注册有进口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并须按标准缴纳半税进口商品额度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有偿使用费)。 第三条 半税进口商品额度有偿使用费缴纳的标准如下: 1、对国家实行单项额度限制和大宗敏感的半税进口商品(详见附表),每美元半税进口商品额度缴纳0.1元人民币有偿使用费。 2、对上述情况以外的一般市场商品,每美元半税额度缴纳0.05元人民币有偿使用费。 第四条 在半税进口商品额度总额紧缺的情况下,审批部门也可采取委托深圳市对外经贸服务中心不定期招标的办法进行分配。 第五条 经批准使用半税进口商品额度的企业,凭有偿使用费缴纳收据,领取半税商品进口审批证。 第六条 半税进口商品额度必须在当年内使用,不得跨年度使用。半税进口商品额度因故不能使用时,企业缴纳的有偿使用费不予退还,但可在当年内凭旧审批证换领新证,换领的新证可免缴有偿使用费。 第七条 企业在申报使用半税进口商品额度时,必须将上一期的半税进口审批证、海关进口记录和有偿使用费缴纳凭证复印件附上。 第八条 经营特区内销售半税进口商品的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政策,依法经营。对倒卖半税进口审批证或将半税进口商品倒卖出特区的企业,审批部门将取消其半税商品经营资格直至取消其进口经营权。 第九条 企业缴纳的半税进口商品额度有偿使用费纳入我市外贸出口调节基金统一使用,用于支持我市企业拓展远洋贸易和国际市场。 第十条 企业对半税进口商品额度分配不公,或对主管机关作出的处罚不服时,可向深圳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深圳市贸易发展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人民政府 1993年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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