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青地税二[1998]13号 1998-04-17 各市(区)地税局、市属各地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55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行。 一、今年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面广,资金核实量大、时间紧、责任重。为此,要求各单位予以高度重视,加强工作责任心,组织落实好此项工作。 二、资金核实工作的审批权限规定: 1.市属企业,经各市(区)局、各分局审核,报市局审批。 2.区属企业由各市(区)局、各分局审批。 清产核资的税收、财务审批权限,仅限于清产核资工作中适用,其他资产损失的审批权限,仍按原规定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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